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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性优先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11页(413字)

“非累积性优先股”的对称。任何一年未支付的股息都可以累积下来待后一年一并付清的优先股股票。其发行目的在于,保障股东的投资收益不因公司盈利变动而减少。这种股票,通常适用于那些生产周期长或收益波动大的股份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根据固定股息率计算的股息可以累积合计。优先股拥有优先获取股利的权利,但在公司亏损或盈利不足的年份,难以保证股利分配。为了吸引投资者入股,有些公司规定,在公司当年无盈利或盈利不足从而难以分派优先股股息时,该股票持有者有权在以后有盈利的年度里,对往年未付足的股息要求公司如数补足。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公司分派股利时,必须先将当年和往年所积欠的优先股股息付清,在积欠的优先股股息尚未补足前,不得分派普通股股利;若公司长期(一般为3年)拖欠累积性优先股股息,则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与普通股股东一样,行使股东权利,或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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