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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优先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12页(291字)

亦称“可更换股”。“不可转换优先股”的对称。持股者可按约定的条件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或公司债券的股票。其主要特点是,在转换条件逐渐成熟的过程中,它与公司普通股或债券的关系逐步加强,市场价格也因此而变动。发行时须明确规定:转换权限、转换条件、转换内容、转换比率、转换期限和转换手续等。其中,转换比率具有重要意义,通常是预先约定。例如,某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每股面值3元,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优先股发行时规定,每1股优先股在3年内可转换为2股普通股,则优先股股东可在3年内按公司规定的转换期限,选择适当的时机,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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