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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股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43页(508字)

上市公司向股东送股时应遵循的程序。即:①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定送股方案,表决通过日之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通知该公司股票挂牌上市的交易所;7个工作日之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交易所指定的报刊上公布董事会决议,并必须载明“该项决定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字样。②向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日期距股东大会召开之日的间隔不应少于30天,不多于60天。③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发行方案,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期间,公司股票停牌及复牌事宜,按其股票上市所在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④上市公司将有关文件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与交易所协商关于本次送股的业务安排;并在其后3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交易所指定的报刊上公布《送股说明书》,该说明书应包括送股方案、承销机构与承销方式、送股办法、股份增加后的资金用途等。⑤上市公司于除息日后15日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刊和交易所指定的报刊上刊登《股本变动公告书》,载明股本变动结果。⑥上市公司在除权除息日后3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人民政府、其股票上市的证券所、中国证监会呈报或补报规定的材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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