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B股业务资格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48页(509字)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B股业务须符合的法定条件。主要有:①从事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批准成立已达3年,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比较健全;②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至少有8名经考试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专职注册会计师,其中专职注册会计师,职龄人员(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应至少在50%以上,同时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业务助理人员;③从事B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和一定的外语水平;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在以往3年内没有发生过严重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⑤必须根据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风险基金不少于100万元,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并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之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4%以上的风险准备金。符合这些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主管机关提出从事B股证券业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文件,经财政主管机关审查属实并签章后,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呈报的资料分别报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共同审定其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