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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承销报告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49页(263字)

B股主承销商在承销结束后向证券主管部门报送的总结报告。根据《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B股承销团经理人或主承销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海B股为承销期结束后10天内,深圳B股为承销期满后的15天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承销报告书。承销报告书的内容应力求简明,主要是向中国证监会汇报本次股票发行的基本情况。承销报告须详细说明承销的全过程和结果,包括全部B种股票股东名单及持股量,以及承销结束后承销团成员自行认购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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