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N股业务资格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55页(431字)
从事N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国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其必备条件有:①从事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成立已达3年,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比较健全;②专职从业人员30人以上,至少有8名具有3年以上财务审计工作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其中专职注册会计师职龄人员(男65岁以下,女60岁以下)应至少在50%以上;③有足够的从事N股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④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声誉,在过去3年中没有严重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⑤必须根据规定向有关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展基金不少于50万元,风险准备基金不少于10万元,并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4%以上的风险准备金。来中国协助企业发行N股的境外注册会计师,必须属于在中国境内设有常驻代表的国际会计公司在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篇:N股申请送审文件
下一篇:注册会计师从事N股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