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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81页(742字)

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订立发起人协定、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机构和个人。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不得少于2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一般不得少于5人(其中必须有1/2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可以是1个或少于5人。

公司发起人的权利,主要有:①研究确定企业改制、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有关重要事宜。②以公司筹委会的名义制作有关文件,办理有关手续(如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工作)。③在募集设立场合,以公司筹委会的名义与承销商签署股票发行的承销协议书,并公开披露有关信息。④认购公司的股份,在发起设立场合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场合认购公司总股份中的35%以上(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⑥召集公司设立的第一次股东会议,并将拟定的各有关文件(如公司筹建设立报告、公司章程草案、董事候选人名单、监事候选人名单等)交股东会议议决。

公司发起人的责任主要有: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筹备公司设立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②勤勉、忠实,认真地服务于公司设立事务,不假公济私、徇私舞弊。③保守原企业和拟设立公司的各种商业秘密。④保证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无任何隐瞒、误导和欺骗。⑤认购公司的股份,在发起设立场合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场合认购公司总股份中的35%以上(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⑥在公司设立失败的场合,承担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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