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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81页(557字)

股份公司规范和调整内部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文件。由公司发起人根据法律法规起草,在公司创立大会上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在工商注册登记后,即成为规范和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公司章程修改须经股东会议讨论,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形成决议。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各国都有明确的规定。

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载明如下事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载明如下事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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