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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解散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01页(211字)

公司自行决定解散。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做出决议,认为公司已无续存必要而决定的解散。其解散程序为:先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宣布解散,然后由董事和监事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解散并进行解散登记后,解散即告正式生效。如果董事、监事不在股东会议后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政府主管机关可依其职权或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公司的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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