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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02页(348字)

依破产程序申报债权而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权利。在中国,破产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部分,但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破产之日或宣告后成立的债权也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有以下特征:成立于破产宣告前;该债权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是财产上的请求权,是对破产人所享有的请求权。不论是届期的财产请求权,还是未届期的财产请求权,不论是数额确定的财产请求权,还是数额未定的财产请求权,其获得清偿的机会均等;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债权时,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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