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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03页(535字)

公司解散过程中,从事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和公司财产事宜的人。清算人对公司处于受任人的地位,对公司负责,清算人不胜任或有其他重要理由时,利害关系人或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将其解任,也可以股东会过半数同意或股东会决议将其解任。清算期间,公司的董事长丧失其地位,由清算人代替。按其形成方式区分,有三种类型:①章定清算人,又称选任清算人。由股东或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章定清算人,是英国对由股东大会任命的参与由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公司的清算人的称呼。②法定清算人。日本对那些由公司董事担任的清算人的称呼。③指定清算人。即由法院指派的清算人。

清算人权利主要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人的义务主要包括: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立即申请宣告破产,宣告破产后,向法院移交清算事务;按法律和规定的程序分配公司资产;清算结束后,办理公司终止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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