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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合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68页(533字)

一种可以转让的标准化的远期合约。它规定期货交易双方在未来某个特定的日期以合约确定的价格在有管理的市场上交换某一数量的商品。其中,交换价格称期货价格,约定的未来日期称交割日。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其要件主要包括:①同类交易商品必须有统一的交易单位。②每份合约具有相同的交易商品数量规定。③同类商品的期货合约所规定的买卖条款都一致,任何交易者均无权改变,只有价格可经交易双方商订。④对上市的期货商品规定了统一的质量等级,买卖双方在进行交易时无需再对交易商品的等级进行协商。⑤交收地点有统一规定。一般而言,商品期货合约要规定统一的交收仓库,金融期货则指定固定的银行作为交收地点。⑥交割期和最后的交割日都由交易所事先统一安排。大部分金融期货合约的交割日以月为单位,其期限为3、6、9、12个月。⑦合约对每个交易日的价格波幅有明确规定,即规定了每个交易日的最高价和最低价。⑧所有交易都必须在交易所内由经纪人在规定的营业日时间内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⑨交易双方都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确保合约得到履行。⑩每笔交易均须经通过交易所的清算机构逐日清算,若盈利则可随时提取现金,若产生亏损,并导致保证金低于最低限度时,须限期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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