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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用汇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155页(506字)

国家对进口单位进口商品所用外汇的管理。进口单位所使用的外汇包括:①中央外汇。所有权归中央的外汇。②地方外汇。所有权归地方的外汇。③贸易留成外汇。中央、地方和创汇单位从创汇单位所得的贸易外汇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留归自己自主使用的外汇。④非贸易留成外汇。中央、地方和创汇单位从创汇单位所得的非贸易外汇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留归自己自主使用的外汇。⑤各种外汇贷款。从国内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按借贷手续取得的外汇。

中国对进口贸易使用不同的结算方式进行管理:①信用证项下的进口用汇。进口单位在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前,应先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出具外汇来源证明,经审批后,外汇指定银行凭进口单位的开证申请书及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件办理开证。进口单位只能在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转来的出口商寄达的全套出口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可按信用证规定付款。②托收项下的进口用汇。进口单位在办理罚款前应先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出具的外汇来源证明,经审批后,外汇指定银行凭进口单位提供的进口单据、付汇通知书以及外汇管理部门出具批准件办理对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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