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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02页(614字)

在商品出口中由出口商或出口方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中长期贷款。主要用于机器、船舶、飞机或成套设备等商品的出口。包括两种形式,即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买方信贷是指由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卖方信贷是指由出口商直接向进口商提供的一种延期付款的信贷方式,是以出口商取得出口方银行的相应贷款为前提条件提供的。卖方信贷实际上是由出口方银行向出口商提供出口商品所需贷款,再由出口商以延期付款方式提供给进口商。所以,两种形式的出口信贷实际上都是由出口方银行提供的。在出口信贷中,政府起了很大作用,通过提供担保和利息补贴等措施促进出口信贷的提供,因而出口信贷一般比国际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的条件更为优惠。出于争夺国外市场的需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普遍采用出口信贷来扩大资本货物的出口,一些国家还为此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为了减少贷款风险,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76年7月在巴黎与会员国达成“出口信贷君子协定”。该协定规定,出口信贷最高额以合同金额的85%为限;贷款利率根据接受贷款国的国民收入水平和贷款期限决定;出口信贷分期偿还,由本国出口信贷担保机构担保。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变化,出口信贷的使用范围也发生了变化。出口信贷最初只有卖方信贷一种形式,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出现买方信贷方式;以前出口信贷只能使用贷款国的货币,1977年后既可用贷款国货币,也可用其他国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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