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金融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43页(669字)
葡萄牙金融结构及其体系的制度。葡萄牙的金融机构有两类:一是属于货币金融部门的、法律上授权可以创造信用的机构;另一类是属于非货币金融部门的、只起中介人作用的金融机构。其中,货币金融部门包含有货币当局(中央银行、财政部长)、商业银行和专业信贷机构;非货币金融部门包括准银行性和纯金融性的机构。更具体地说,专业信贷机构包括储蓄银行、投资银行和地区发展公司,准银行性机构主要是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纯金融性的机构有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和控股公司。葡萄牙的银行和准银行机构在从事业务经营时,受财政部长的代表的监督和检查。葡萄牙银行根据货币金融制度,监督如下几个方面:制定贴现率;订出贷款条例,批准信贷机构贷款的数额;规定现金储备的构成;规定有关负债应遵守的比例;只允许授权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才可持有由葡萄牙银行规定数额有限的黄金外汇资产;规定有权对外支付的信贷机构。根据葡萄牙政府制订的经济金融复兴计划,葡萄牙国家银行体制的指导路线以及立法和机构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主要原则是:①改银行目前公有公司的地位为公有资本股份公司的地位,在国家控制大部分的股本下允许有私人资本参加,以便经营和管理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②采用《世界银行业》(universal banking)的模式,以便使银行机构的专业化水平达到更高的标准。③按金融体制走向集中化的倾向,研究已建立的公有银行的规模问题。④研究关于新金融体制的理论的优缺点。⑤建立一批新的金融机构。如地区发展公司、新的投资和租赁公司、投资基金及合营资本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