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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金融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43页(479字)

丹麦金融结构及其体系的制度。丹麦银行体系遵循的基本法规是1930年的银行法和1936年的丹麦国家银行法。国家银行由董事会、董事委员会和行长会负责管理。国家银行独享发行权。1936年国家银行规定发行准备的规则,但也规定:经皇家特派人员同意,董事会可以使国家银行免受上述规则的约束。这种免除方法逐年都重复核定,实际上没有确定的准备要求。国家银行设有政府账户,必要时向政府提供短期资金,同时还持有国家的外汇储备,列入该行的普通账户。国家银行掌握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通常的职责,对商业银行没有法定储备要求,但有要求各银行在国家银行存款的权力。丹麦的商业银行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哥本哈根的“三大银行”,它们的资产合起来占商业银行总资产半数以上;第二类是一般中等规模的银行,主要开设在哥本哈根;第三类是一些较小的银行,主要在地方上开业。丹麦的商业银行组成丹麦银行联合会,该会充当这些银行共同利益代表,如在制订金融政策时与中央银行进行讨论。丹麦的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都有加速集中的趋势,但商业银行的业务量几乎为储蓄银行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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