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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金融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45页(913字)

泰国对商业银行、金融证券公司和信用公司等金融机构实行比较严格的资产负债比率管理,而这些资产负债比率又是根据泰国商业银行法、金融与证券公司法和信用法而建立的。实行金融法制管理,对违犯金融法规的业务活动规定严重的处罚措施,对违法金融机构的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

泰国银行运用可选择信用政策、国际收支限制、利用限制等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其严格的货币政策。泰国银行实行支持薄弱的瓶颈行业发展的倾斜信用政策。泰国银行通过差别重贴率对那些向优先发展的瓶颈部门发放优惠资金贷款的金额机构实行较低的重贴现率,以补偿优惠利率与正常利率之间的收入损失,以此来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瓶颈产业,促进这些部门的发展。这些瓶颈部门主要是农业、制造业及出口创汇行业。

泰国以前实行严格外汇管制和利率限制,1990年放松了对金融业的严格管制。当年3月16日,取消存款的利率上限,代之以更为自由浮动的利率;5月21日,泰国政府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约中的第8条款,放松对外汇的控制,意味着泰国从此放弃通过控制外汇支付和转移来限制外汇往来账户交易等做法,1991年4月1日,泰国银行采取更进一步放松金融管制措施,如从国外流入的资本不再需要到银行去登记,并且允许其所赚取的利润自由汇出,允许一些从事国际商务的法人实体在泰国商业银行开立外汇存款账户,同时还允许非泰国居民开户设本币账户,允许私人和法人实体每年在海外进行直接投资,金额以500万美元为限。外汇控制形式也逐步放宽,代之以较简便的报告备案形式。这些措施有助于泰国工业家们开辟新的原材料、应用现代技术并将生产基地转移到其他成本低廉的国家和地区,有利于促进外汇交易、减少交易成本和提高国际商业事务的办事效率。

金融自由化使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差缩小,促使银行更多地朝着以费用为基础的收益自我调整并引入新的服务,如私人银行业务,委托服务和国内及国际信用卡等。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始发于泰国,对泰国金融体系构成强烈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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