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日本金融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48页(1360字)

日本金融市场最主要的弊病是限制过多。在资金匮乏时期,加强限制资金。在资金充足时期,限制过多的管理体制暴露出腻多、成本高、活力少等各种弊端。日本对改革这些弊端的必要性在80年代有所认识,但恰逢泡沫经济盛行,旧体制仍产生“高收益”,而丧失改革紧迫感。泡沫经济崩溃后,不良债权曝光,日本金融市场出现信誉危机,竞争力急剧下降,投资者纷纷撤离。面临困境,改革重新提上日程,改革成为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1996年,日本金融改革框架出台,提出金融改革三原则:自由化、公正化、全球化。根据拟定的总体构想,计划到2001年初全部完成。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目标是尽快实现放宽限制,从1997年到1998年初,对部分不需修改法律的领域或金融商品(如个别股票的特权交易)先行解禁,实施1997年度通过的改革法案(如外汇及外贸法);第二阶段的目标是分步实施1998年国会通过的“金融体系改革法案”,进一步扩大金融改革业务范围和增加金融商品数量;第三阶段是金融改革的最后阶段,从1999年秋到2001年初,实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业务领域相互准入。

修改后的《外汇及外贸法》,被称为日本金融改革的“先驱”。其要点有两个:一是废除有关内外资本交易的事前批准、申报制度,改为事后报告制度。个人或企业可随时在海外银行开设日元账户;二是取消外汇公认银行、指定证券公司和汇兑商的制度,实行外汇业务自由化,即个人或企业都可以在日本国内自由兑换货币。伴随这项改革,对日本投资者来说将出现两大变化:一是运用金融资产的选择幅度由国内扩大到海外;二是对金融机构服务价格的选择机会增加,汇兑的手续费必将下降。

《日本银行法》的修改有泡沫经济教训的背景。以前发生过日本政府抵制日本银行(中央银行)提高贴现率,引发经济滑坡的事情。妨碍中央银行独立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是:大藏大臣对日本银行有业务命令权,内阁拥有日本银行总裁罢免权。修改后《日本银行法》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取消上述业务命令权和总裁罢免权,以确保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二是强化金融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政策委员会,该委员会不接受政府独自决定金融政策,其成员以外部有识之士为中心,日本银行内部人士不能超过半数;三是增强运作的透明度,定时公开政策委员会的讨论内容,有必要向国民和国会说明金融政策等。

“早期纠正措施”的要点是,金融监督部门根据自有资本比率标准,对不达标的金融机构及时提出轻重程度不同的责令改善措施,目的是改变过去策划于密室的酌情处理型监督方式,实行透明的揭示型行政指导。

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三项金融改革中,冲击力最大、波及面最宽的是《外汇及外贸法》。受其影响,日本1200万亿日元个人金融资产难免部分流失。欧美金融机构对此视眈眈,日本金融机构忧心忡忡。但是,金融资产外流的真正原因并不在于金融改革,而主要取决于利率水平、金融改革的信誉和金融商品的魅力,这些正是日本希望通过金融改革恢复竞争力的方面。由此而言,日本金融改革面临着挑战,也孕育着机会。

上一篇:伦敦城“大爆炸” 下一篇:国际金融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