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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49页(724字)

国际金融法与国际货币法不同,但两者关系紧密。国际贸易引起国际货币金融关系,最初表现为货币兑换关系。15世纪以后,地中海一带贸易兴盛,又带动了跨国信贷业务的发展。随着新大陆的发现,新航道的开辟及欧洲列强的对外扩张,欧洲各国银行开始向其他国家渗透,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银行网络;与此相适应,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也应运而生。

早期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是某一国家的国内法,随着跨国货币金融关系的发展,一些专门适用于外国人的金融法规发展起来了。罗万民法中便有关于借贷和担保的规定,这可算是最早的涉外金融法规。15世纪以后,由于欧洲银行的迅速发展,跨国间金融的习惯法大量产生。从17世纪到19世纪,英、法、德等国先后颁布了银行法规,对国际间的支付、货币兑换及信用关系起了很大促进作用。这时期英国制定的银行法规,对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有过特别深远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布雷顿森林会议建立以《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为主体的世界性货币法律制度,第一次对国际信贷和担保事项作了有效的国际安排。其后,地区性的金融组织相继成立,有关国际金融实际证券的发行和买卖、国际担保等,均有比较固定的做法,并为各国当事人所接受,使得各国涉外金融法规更加完善。近三十年来,许多国家撤销或放宽了对国际金融业的限制,例如60年代以后,主要的西方国家相继撤销了外汇管制;另一方面,许多国家采取积极的立法措施,建立完整的涉外金融法律,发展中国家通过完善的涉外金融立法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国际金融法必将进一步发展、完善,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中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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