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担保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52页(789字)
借款人在借贷合同或贷款协定中向贷款人承诺未给予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设定任何有利于其他债权人的物权担保。在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协议中,消极担保条款多单独运用,在国际商业银行贷中,则多与其他担保形式结合运用。消极担保条款所限制的物权担保范围和程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时间限制。即对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生效前后借款方设立的物权担保作区别对待。大多数国家规定消极担保条款不适用于借贷合同或担保合同生效已在借款人资产上设定的物权担保,但也有部分国家认为消极担保条款具有追溯力。②空间限制。消极担保条款主要适用于禁止借款人在其自己资产设定质权、抵押权、留置权及其他物权担保,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扩大适用于禁止第三人为借款人担保,其中包括借款人的子公司为借款人向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甚至限制第三人为借款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有的消极担保条款的限制还扩及非由借款方设立,而是因为法律的适用引起的担保,但这种限制一般不为法律所承认。③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限制物权担保的种类,除此以外的物权担保不受限制。④对法律上不属物权的担保,但经济效果却类似物权担保的其他商业活动也加以限制。⑤在主权国家借款时,除采用上述方法外,贷款方更愿对国家的外汇储备及其他借款方较易获得的资产作物权担保限制。而对国家不动产(如部分领土)则不愿作物权担保限制。在现实中,要绝对禁止在借款方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是不可能的。在国际借贷中,消极担保条款的适用也存在一些例外:消极担保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贷款的偿还,但由于它仅仅是消极地限制借款方为他方设立物权担保,本身并没有为贷款方设立物权担保,故其法律效力并不明显。当借款方不顾消极担保条款的限制,向第三方提供物权担保,而该第三方并不知道有消极担保限制时,一般贷款方对所涉及资产无请求权,而只能以借款方违约为由采取违约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