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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平等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52页(452字)

国际借贷协议中与消极担保条款通常同时使用的条款。使借款方向贷款方承担义务,必须使无担保权益的贷款方与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平等受偿地位。在借款主是公司的情况下,当该公司因无力偿债而清理或被迫分配资产时,无物权担保的贷款方和其他无物权担保债权人一起平等受偿,后者不得有任何优先权。当借款方是国家时,主要是防止借款国将政府收入或外汇储备对一个债权人清偿,或在债权人之间实行歧视政策。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有许多例外,主要有:①一些国家破产法规定,税收和职工的薪金请求权优于其他债权受到清偿。②有的国家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零星存款排在优先受偿地位。③西班牙及某些曾是西班牙殖民地的国家赋予以规定方式公布契约并缴纳一定票据税的无物权担保债权人优先于其他无物权担保权人受偿的权利。总之,法律明确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是不能由比例平等条款的签订而改变的,当比例平等条款不违反法律而借款方违反该条款时,贷款方也不能对借款资产有任何请求,只能采取违约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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