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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违约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53页(814字)

凡借款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被宣告加速到期,或可以被宣告加速到期,则本协议亦将视为违约。交叉违约条款中所使用的“债务”一词,包括一切金钱债务,不论是主债务还是担保债务。因此,借款人往往要求对“债务”一词所包括的范围加以限制,例如要求把债务的定义限于“借款”或限于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这样就可以把借款人营业上的债务排除在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即使借款人营业上的债务有拖欠等违约行为,也不构成借贷协议的违约事件,不会引起交叉违约的后果。有些借贷协议则采取规定金额限度,就不会导致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如果借款人是政府机构,则交叉违约条款中所指的“债务”可限于外债,即限于该国政府欠非居住该国的居民的债务。如果贷款人在考虑是否给借款人贷款时,已把借款人的子公司的信用以及借款人的保证人的信用一并考虑在内,则可要求把上述公司和保证人也包括在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保证人出现了与借贷协议无关的任何违约行为,即使借款人本身在经济上并无任何困难,也会导致交叉违约的后果。如果借贷协议包括了上述规定,借款人就不仅要对自身的违约行为负责,而且要对其子公司及保证人在与借贷协议无关的其他交易中的违约行为负责。交叉违约条款是贷款人手中的一件强有力的武器,特别是当贷款人已经抓住了借款人的某种违约行为,但尚未向其催还贷款时,就可以交叉违约条款为武器要求借款人向他作出让步。因为一旦贷款人向借款人催还贷款,根据交叉违约条款势必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使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都向他催还债款。借款人为了减少这种风险,往往很容易对贷款人的要求作出让步。但贷款人援引交叉违约条款时,首先必须了解到借款人对其他债务已经发生了违约行为,而各银行对其贷款业务是严格保密的,因此,贷款银行很难知道借款人对其他银行的借款人有无出现拖欠不还等违约事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交叉违约条款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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