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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54页(241字)

在国际借贷活动中,如果借款人出现某种轻微的违约行为,只要借款人的信用仍然良好,贷款人的权利不会遭受严重损害,贷款人一般都会对借款人的这种轻度违约行为放弃其本来可以主张的权利。这种做法,称为放弃权利,通常以书面作出,也可以用口头方式或以行动来表示。例如,如果贷款人在知悉借款人对事实作了虚假说明之后,仍照样给予贷款,这种行动就表示贷款人放弃了中止提供贷款的权利。又如,当贷款人知道借款人发生违约而并不采取某种行动,这也可以认为是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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