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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项目融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59页(325字)

亦称“纯粹项目融资”。贷款人对项目主办人没有任何追索权,只能依靠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来源,并得在该项目的资产上设定担保权益,除此之外,项目主办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信用担保。这种融资方式于本世纪20年代在美国最先采用,主要用于开发得克萨斯州油田。这种融资方式的具体做法是:由贷款人把资金贷给项目主办人专门为某项目的融资和经营而成立的项目公司,用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偿还本息的唯一来源,贷款人为保自身利益得在该项目的资产上担保权益,但无需提供其他任何信用担保。如果该项目中途停建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收益不足清偿全部贷款,贷款人无权向项目主办人追偿。这种融资方式使贷款人承担极大风险,目前已很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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