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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时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63页(306字)

在时效的法律规定上,英美法与大陆法最主要的分歧在于,英美法认为时效是程序法,而大陆法则认为是属于实体法。因此,在处理涉及时效问题的涉外债券案件时,必须首先确定它是属于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然后方能决定应适用的法律。英美法对于债券时效问题的规定对债券持有人有利,而对债券发行人不利。因为当债券持有人在一国因时效期间届满而不能起诉时,他还可以向时效期间较长的国家法院起诉。债券持有人在时效届满后,虽不能向法院起诉,但基于债券本身的约束力,仍可采用其他方法获得清偿。由于这些规定的存在,债券发行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一般都在债券上规定,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券上的债权即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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