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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63页(650字)

在采用受托人来代表债券持有人利益时,由发行人与受托人订立规定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①调查义务。债券持有人往往不能及时了解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未能在发行人财务状况恶化前准备对策,因此信托合同一般都把监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及时把即将发生的危险向债券持有人发出警报,作为受托人的一项重要义务。②通知发生违约事件的义务。当债券发行人发生违约事件时,受托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债券持有人。如果受托人本应知道违约事件发生,但没有通知债券持有人,则受托人对因此可能发生的后果负责。如果是纯技术性的、暂时的或微不足道的违约事件,受托人认为不通知债券持有人比通知他们更为有利,则可以不予通知。③决定加速到期的权力。一般须在合同上有明确的授权规定,通常有三种处理办法:规定受托人有权自由裁量决定债券加速到期;按合同规定比例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决定债券加速到期;受托人应债券持有人特别会议的要求决定债券加速到期。④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合同一般规定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起诉,但如果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要求他起诉或按规定一定比例以上的债券持有人要求他起诉,则受托人必须起诉。如果受托人应起诉而不在合理的时间内起诉,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起诉。经纪合同是发行人与受托人签订,而受托人一般是由发行人指定的有一定地位的金融机构担任,代表的是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受托人的自身利益与其义务有相冲突的情况发生,合同中一般也应有有关禁止利害冲突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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