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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管理法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64页(664字)

美国有两种证券法,一种是各州的证券法,另一种是联邦的证券法。1911年堪萨斯州制订了一项有关管理证券的法律。规定证券的发行及证券的推销员都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所有的证券,除少数例外,非经许可不得出售。在其后的两年内,美国先后有23个州制订了证券管理法,其中有17个州的证券法都是以堪萨斯州的法律为蓝本制定的。这些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的发起人以诈欺的手段发行证券,蒙骗广大公众。美国第一部联邦证券法是1933年的联邦证券法。这是美国最重要的一部证券法。该法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要求证券发行者向购买者充分披露其财务状况和其他有关资料;二是禁止以不真实的说明及诈取手段销售证券。翌年,美国又制定一项管理证券交易的法律,即1934年的《证券交易所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该法规定证券经销商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才能从事证券交易,并成立联邦证券与交易所委员会(Securi 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写SEC),作为执行证券法的机构,对证券交易实际监督。由于美国既有州的证券法、又有联邦的证券法,所以在美国发行证券不仅要遵守联邦证券法的规定,同时还要遵守债券销售所在州的“青天法”。各州的证券法原来是很不一致的,1956年美国律师协会公布了一项《统一证券法》,供各州自愿采用,现在大多数州已采用了这项法案,所以各州的证券法已逐渐趋向统一。不过至今还有一些州仍然坚持使用自己那一套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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