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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保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66页(317字)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只在某一特定期间内有效。分为两种:①保证责任明朗化的期间。当保证人提供持续保证时,其保证责任在保证生效起开始,至保证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某一特定事件发生为止有效。“特定事件”通常包括保证人破产、被清盘、死亡等。保证人应对上述期间内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所欠贷款人的一切债务承担保证责任。②保证责任终止期间。即贷款人必须在保证债务到期后若干天内(具体时间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或依法律的规定)向保证人提出补偿的请求,否则过期后保证责任即行失效。规定终止期间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因贷款人迟迟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而使保证人在取得代位权后却因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已经恶化而无从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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