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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受偿债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73页(356字)

在国际借贷活动中,在同一借款人有几个债权人的情况下,有关当事人通过订立后受偿债权协议使某些债权人(通常是贷款银行),在受偿顺序中得以排列在其他债权人之前,当借款人(债务人)在清算、破产时,他们具有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力,称为先受偿债权。相反,那些在受偿顺序中排列在后的债权人的清偿权称为后受偿债权。在后受偿债权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先受偿债权的范围。先受偿债权的范围可大可小,可以仅限于现在尚未清偿的某项债权,也可以包括现有的和将来对借款人的全部债权,后受偿债权协议可以规定把某些债权排除在先受偿债权之外。各国法律一般都认为,在后受偿债权协议成立后,先受偿债权的内容发生改变,范围扩大或解除担保物权等,不能成为后受偿债权人解除义务的理由,后受偿债权协议中通常也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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