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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性管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74页(558字)

协议管辖的一种。在国际借贷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在借贷协议或债券中订立一个关于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的司法管辖权归属问题的条款(即选择法院条款),规定只有某一个国家的法院对其有管辖权,而不允许其他国家的法院审理有关争议案件。现在绝大多数国家原则上都承认借贷协议中的这种选择法院条款是有效的。在具体的国际借贷交易中,倾向于主张采用排他性管辖条款的多是借款人,因为这样可以避免被债权人向一个敌视他的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者被一大批债券持有人或银行团贷款人向不同国家的法院提起一大批诉讼,使借款人穷于应付。但在发行国际债券的情形下,虽然债券发行人在债券上规定了排他性管辖的条款,把对该债券的管辖权限定于某个特定国家的法院,但债券持有人仍可认为债券是属于所谓“附合合同”而主张不受该条款的约束。因为债券不像借贷协议,债券上的条款不是由债券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双方通过谈判协商确定的,而是由债券发行人单方面决定的。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如果“附合合同”中条款的订立有失公平合理,则法院有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将其撤销。因此,如果某国法院认为某一债券中排他性管辖条款的规定对有关债券持有人不利,而根据本国法律宣告其无效,那么有关债券持有人就可以向该条款规定以外的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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