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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管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74页(421字)

协议管辖的一种。在国际借贷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在借贷协议或债券中订立一个选择法院条款,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对有关该借贷协议或债券的争议案件有管辖权,当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现在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这种多重管辖条款的有效性。在具体的国际借贷交易中,贷款人多主张采用多重管辖条款。当贷款人根据多重管辖条款的规定就同一请求权同时在几个国家的法院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时,各国法院对此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如某些大陆法国家认为,如果贷款人先在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后来又在这些国家的法院起诉,则这些国家的法院应停止其在本国的诉讼程序。而英国立法则规定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处理办法:要求贷款人决定究竟是在英国法院进行诉讼还是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停止在外国法院的诉讼程序;停止在英国法院的诉讼程序。但在实践中,英国法院一般都不轻易放弃其管辖权而作出停止在英国的诉讼程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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