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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抵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77页(498字)

亦称“外国税收抵免”。国家对纳税人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允许在本国税法规定应纳税额中予以全额或一定限额的抵销或扣除,抵销额不能超过本国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额,抵销额少于本国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数额时应予补齐。抵免以互惠为条件,且只有在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条件下才会出现抵免问题。居住国适用抵免法,以承认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优先为前提。按照国际惯例,抵免范围只限于所得税。抵免的一般计算公式是:跨国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已在来源国交纳的税款=实际应向居住国交纳的税款。抵免主要有两类,即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对跨国纳税人向收入来源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予以抵免。间接抵免指对非纳税人直接向收入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予以抵免。如对子公司向收入来源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予以抵免。抵免的方法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限额抵免主要可分为综合抵免限额和分国抵免限额两类。综合抵免限额就是将居民纳税人向所有的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合并计算可以抵免的限额,其计算公式为:综合抵免限额=国外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抵免前按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应向居住国缴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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