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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双重课税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77页(1328字)

亦称“国际税收协定”。指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重复征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而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包括如下内容:①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通常只限于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这里的居民,指按所在国法律,基于居住期、居所、总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在地等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在税收上视同法人的团体。对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首先可由缔约国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其次是按照两个范本提出的原则解决,即一般先以纳税人永久性住所所在国为准。对于法人,一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该法人为哪方居民,另一是在条约中规定以其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准。对税种的适用范围,一般仅限于以所得为征税对象的税种,除无差别待遇和税收情报交换条款外,不涉及以交易额或销售额等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对时间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缔约国互换批准文件后立即生效,通常无时间限制,但任何一方均可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通过外交途径发出终止通知书通知另一方终止条约的执行。②税收管辖权的划分。这是避免双重课税条约的主要内容。对于企业营业所得,按照常设机构原则,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征税国境内的营业所得征税,仅限于通过非居民公司设在境内的常设机构的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所得,而对非居民不是通过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营所得,不视为来源于国内的营业所得,不进行征税。个人所得税,主要规定对劳务所得一般坚持来源地征税原则。对财产征所得税,在一般情况下,特别是涉及不动产转让所得时,由不动产所在国行使管辖权。对投资所得(主要是股息和利息)征税,条约一般规定可由双方征税,但所得来源地国家有优先征税权,并相应地确定限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③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是抵免制和免税制。免税制即对来源于对国家的所得不再征税,目前只有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少数国家采用。抵免制,即对在来源地国家缴纳的税额可在本国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中减除,这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方法。各国在税收协定中采用哪种方法,一般都以本国国内税法的规定为依据。④关于无差别待遇,又称避免税收歧视。指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相同的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且这种无差别待遇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其内容包括:一是国籍无差别,二是常设机构无差别,三是支付无差别(即不因支付对象不同而有差别),四是资本无差别,即不因其资本为对方国家的企业或个人所拥有或控制,而比本国企业负担不同或更重。五是关于相互协商程序和情报交换条款。规定此条款是为了防止国际性的偷税、漏税。相互协商程序指建立由双方主管当局共同参与协商的对处理协定执行过程中所发生争议时的方法和程序。各个国际税收条约一般规定,各缔约国的税务部门应定期交换各类税务情报,特别是对跨国纳税人的各种偷、漏税行为予以共同关注。缔结避免双重课税条约应注意以下问题:“条约”的缔结和执行必须以国内税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和基础;应充分认识到避免双重征税条约可以修改和超越国内法;避免双重课税条约不能限制国内税法所给予的更大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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