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136页(1598字)

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8)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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