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情况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137页(1777字)

(1)受聘用的离退休职工党员仍按原离退休费执行。在受聘期间,党员本人愿意将行政收入按比例交纳党费者不受此限制。

(2)留职停薪的党员交纳的办法。党员外出工作或从事其他职业,原单位留职停薪,如他的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的,党费仍交到原单位党组织;如党员组织关系已经转出的,则党费交到新单位党组织。如果留职停薪的党员在新的单位有了新的工资收入,则应以新的工资收入的比例交纳党费。

(3)预备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按期交纳党费,也是预备党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预备党员的党费应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开始交纳。原是共青团员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可以只交党费,不交团费。如果当月已经交了团费的,可以从下一个月开始交纳党费。被延长预备期的预备党员,在延长期内仍应按原规定继续交纳党费。预备党员被支部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自上级党组织正式批复之日起即停止交纳党费;在上级党组织批复之前,仍应继续交纳党费。

(4)受党纪处分的党员的交纳办法。党员违犯党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因不涉及党籍问题,所以仍应按规定交纳党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其余的权利和义务同未受处分的党员一样,也应按期交纳党费。这也是党组织对他考察的内容之一。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在上级组织审批期间,一般仍应交纳党费。

(5)受组织处理的党员的交纳办法。党员受劝退除名、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等组织处理,在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起即停止交纳党费。

党员限期改正错误者,在限期改正期内仍应按原规定交纳党费,限期改正期满,仍不具备党员条件,被支部大会决定作劝退除名者,从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宣布除名后,即不再交纳党费。

(6)受收容审查的党员的交纳办法。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共产党员触犯刑法,受到刑法处罚的,一般应开除党籍。而受公安、司法部门收容审查不是刑事处分。受到收容审查的党员因问题尚未查清,不一定都会被开除党籍,因此,收容审查期间仍应交纳党费。其交纳形式,可由亲属或委托党员同事代交。也可在审查结束后由本人补交。

(7)持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交纳办法。党员组织关系证明信,不是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只证明党员是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所以持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党员的党费,仍应交给党员组织关系所在的原属党支部。

(8)驻国外中资企业、机构中的党员,每月按工资收入(税后)的1%外汇交纳党费;享受国外津贴的党员,每月按国内工资收入与国外津贴之和的1%外汇交纳党费。配偶中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美元。

(9)出国留学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国使领馆党委,开始在国外交纳党费。具体标准由使领馆党委根据所在国情况确定。党员留学期满回国,应即向工作单位接上组织关系,仍按国内工资标准交纳党费。

(10)因私事出国出境的党员交纳办法。党员出国出境探亲访友、自费留学、治病等,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保留党籍者,仍应交纳党费。其交纳方式,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党费仍交到原单位党支部。如果组织关系已转到地区,党费应交到所在地区党支部。国内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按工资比例交纳,国外另有外币收入的,参照驻外中资企业、机构中享受国外津贴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处理。

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定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停止党籍者,从出境之日起即停止交纳党费。

党员交纳党费不必凑整数,至于党员本人愿意凑整数多交纳党费,党组织可以不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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