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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落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78页(484字)

英美法术语。订立合同后,如果出现了双方当事人事先预料不到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的履行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则合同当事人得解除履行合同的义务。这种情形,在大陆法称为情势变迁,中国和东欧国家则称为不可抗力原则。引起合同落空的意外事故应具备以下条件: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所能引起的;事故的发生不可避免,而且是人力所不能抗拒、不可控制的。引起合同落空的典型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类: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或合同标的物的毁灭而使合同无法履行。一些非人力可控制的事故如地震、海啸以及战争等;合同订立后,政府禁止履行合同;合同订立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失去了基础,当事人原来的共同目的已经消失,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认为没有必要履行,合同亦告落空。合同落空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因遭受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落空而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落空时,该合同即告无效,有关当事人对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即告解除;对解除义务以前就该合同所产生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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