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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78页(462字)

亦称“合意管辖”。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于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通过明示同意或默示同意的方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某国法院审理。协议管辖原则是对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的变更和补充,可能是变本国法院管辖为外国法院管辖,也可能是变外国法院管辖为本国法院管辖。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协议管辖,特别是在国际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等案件中,协议管辖已被广泛运用,成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项通行的、重要的原则。但各国立法也都普遍地对其适用范围有所限制,主要是: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关合同争议的诉讼,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应与该合同有某种联系,如是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合同订立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只限于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不得由当事人以协议选择,必须按照管辖国的司法审级制度提起上诉。有些国家还规定,当事人不得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而故意通过协议规避对有关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管辖,否则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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