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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选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81页(412字)

在国际借贷协议或债券没有明示法律选择条款时,确定该协议所适用的准据法所依据的理论和原则之一。一般做法是,在当事人没有明确作出明示的法律选择时,法院首先审查在借贷协议或债券上有没有选择适用某一国法律的意思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①如果协议或债券接受某国法院的管辖或在某国仲裁就构成当事人默示选择该国法律的证据,其理由是,选择某国法院的订约当事人,大概也希望该法院适用该国的法律。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如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北欧各国以及纽约的法院都持这种立场。②借贷协议或债券所使用的文字或法律术语,也可以作为默示选择某国法律的因素。但具体到国际借贷交易来说,由于这类融资文件已经国际化,大都采用长期形式的标准格式,因此,使用哪一国的文字或法律术语,一般不能作为国际融资中默示选择适用该国法律的依据。③如果明文规定借贷协议是在某个国家签订的,一般可以作为选择该国法律的一种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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