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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统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38页(229字)

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税收的统计。1994年中国工商税制改革后,消费税课税对象是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凡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消费税的纳税人。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品目有11个,包括: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鞭炮烟火等。消费税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税方法,对不同的消费品设置了14档不同的税率(税额),并实行价内征收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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