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不干预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65页(736字)
香港70年代以来实行的经济政策。60年代以前,香港政府所奉行的是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以消极保守的不干预,让经济自由发展。而70年代,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经济竞争日趋激烈。1977年,当时的财政司夏鼎基(Charles Philip Haddon-Cave,Jp)在立法局会议上正式提出“积极不干预主义”。这一政策,一方面强调维护市场机制自由运作,实行不干预主义;另一方面强调在市场失效的情况下,不排除必要的、合理的干预。不干预主义的具体内容包括:贸易自由;企业经营自由;资金、黄金、货币、技术进出香港自由;货币汇兑自由。合理干预,具体是指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市场不完善而引致垄断出现时;市场增长过速以致常规无法加以抑制时;为公共利益着想而须加以监督时(尤以金融市场突出);某些人毫无限制地追求利益的行动对总体经济产生不良影响时,港府应对经济实行干预措施:①通过立法使经济部门的活动限制在法律范围内。②通过港府行政架构中的司署处与专员等职能部门对经济进行监管。③通过半官方及民间经济机构对经济部门进行约束与监管。④通过官方咨询机构对经济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使之适应经济发展需要。⑤通过官方各项经济报告传达政府的经济计划。⑥通过经济制度,如税制等干预经济。积极不干预主义的本质是要把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有机地结合起来,让市场机制、价值规律作为经济运转的基本动力有效地调节经济,以保证社会经济的效率。香港政府在70年代的确坚持了对经济的有限干预。除了对土地及公用设施方面的干预,政府还通过法律对私营公用事业部门进行间接干预。80年代以后,受资本的日益集中与国际经济衰退等影响,香港不断出现金融危机,促使香港政府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