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土地基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65页(669字)
简称“土地基金”。根据《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三第六款的规定设立的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土地收入的机构。按照《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三的规定,自《中英联合声明》生效之日(1985年5月27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港英政府从土地交易所得的地价收入,在扣除开发土地平均成本的款项后,由港英政府和1997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均等平分。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地价收入部分存入在香港注册的银行,除按规定用于香港土地开发和公共工程外,不得动用。香港过渡期长达12年,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得的地价收入滚存起来数额巨大,从维护未来特区政府重大经济权益和港人的福利出发,为便于集中管理属于未来特区政府的那部分地价收入和进行商业性的多元性投资,以降低风险,争取较高回报率,中英土地委员会中方代表处于1986年8月13日宣布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土地基金信托”。同时公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土地基金信托声明书》,作为土地基金运作和将来移交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律依据。土地基金的投资决策组织为投资委员会。土地基金的日常行政管理由以行政总裁为首的秘书处负责。土地基金的账目每年均由香港执业会计师进行审计,经审计的年度账目提交中英土地委员会和投资委员会。1997年5月,首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公布1997年7月1日以后的土地基金管理安排,即土地基金将在财政司指导下由金融管理局管理,但该基金将独立于外汇基金之外,并维持与外汇基金不同的投资策略。土地基金将成为特别行政区财政储备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