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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78页(733字)

香港认可机构之一。根据1990年修订的《银行业条例》获发银行牌照、可经营法定的银行业务的持牌银行。其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5亿港元,可以接受各类的活期、储蓄、定期存款及任何金额、期限的公众存款。办理短期工商贷款、私人贷款、楼宇按揭和中长期贷款;办理票据贴现与承兑;代理收付款项;办理信托和信用证。持牌银行必须参加香港银行公会,存款利率受银行公会“利率协议”的约束。1993年,全港有持牌银行172家,约1605个分支行,对客户存款负债总额为1722亿港元。1995年增至185家。

根据银行发牌准则,申请持牌银行牌照的海外注册银行须符合下述要求:①注册所在国家的监管当局,已制订或正积极制订相关措施,以达到巴塞尔委员会在国际银行监管的最低标准;②注册所在国家监管当局已同意有关银行在香港设立分行;③减去对销项目的资产总额(按申请人所属银行集团资产总额计算)应在160亿美元以上;④可为香港银行提供合理的互惠条件。

申请持牌银行牌照的本地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须符合下述要求:①是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并拥有1.5亿港元以上的实收股本;②公司股本大部分为港资实益拥有,或金融管理局确认为该公司与香港关系密切;③公司为独立的、公众的认可的香港持牌银行的附属或联号公司,并在行政方面具备独立的管理架构;④公司已取得认可资格在10年以上;⑤持有公众存款(不包括银行、其他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或有关连的存款人的存款)在30亿港元以上,而资产总额(减去对销项目)不得少于40亿港元。持牌银行在香港认可机构中占据主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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