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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银行公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85页(588字)

香港银行业的法定同业组织。1981年根据港英政府《银行公会条例》由外汇银行公会改组成立。条例规定,所有持牌银行都必须是公会的会员;1995年5月修订的《银行公会条例》规定:由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中国银行轮流担任公会主席以及副主席。公会主席的任期为一年。银行公会的宗旨是,代表银行业与政府以及其他团体磋商有关香港的银行事务,及协助监管当局制订银行业规则等。主要职能包括两方面:①一般职能。代表同业利益,为政府及其他机构提供与银行业有关的咨询,促成或影响与银行业有关的立法;为同业服务,协调及协助同业开展业务,包括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代表银行界与其他行业机构合作,或参与公众团体、机构进行听证调查等;制定行业规章,执行行业自律,因此也具有一定的协助监管职能。②特定职能。主要指利率协议以及支付结算。目前,持牌银行一周以内的存款利率仍受银行公会规定的利率上限的限制。在银行支付与结算方面,过去公会将银行中央结算及票据交换授权汇丰银行负责进行,1996年香港实施银行间即时全额支付结算系统后,通过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为银行提供支票及其他同业交易的结算服务。银行公会下设公会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小组委员会等,公会的事宜虽然是由委员会集体决定,但委员会的运作基本上是以主席银行为主导,公会秘书负责整个公会的日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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