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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银行公会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85页(316字)

香港立法局制定的法律。于1980年2月经港督批准颁布施行。条例共分6章24条。条例确立了银行公会为有限责任的法律团体的地位,详细阐明了其成立的宗旨和运作程序。条例规定,公会是一个强制性机构,所有持牌银行必须参加,并保持公会会员地位。公会的规定和规则对所有会员都具有约束力,违反规定者将受到处罚。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及纪律委员会负责公会的管理。公会委员会由12位成员组成。三家发钞行(中国银行、标准渣打银行及汇丰银行),只要其发钞行地位不变,就是公会永久的会员。其余9位会员每三年选举一次,香港本地及海外银行分别占4个席位和5个席位。银行公会委员会有权制定各项有关香港银行业的经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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