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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05页(365字)

证监会为规范单位信托基金及互惠基金业务制定的非法定守则。最初于1978年7月3日公布,后于1991年进行了修订。该守则旨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其主要内容是:①基金投资公司必须具备不少于100万港元的发行股本及储备,其管理阶层的专业水平需满足证监当局的要求;②在香港注册的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其董事必须注册为投资顾问;③在香港以外注册的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必须委派一名香港代理人,处理该基金在香港的事务;④单位信托基金的资产,必须托管于独立的第三者,如企业信托人;⑤信托契约的条文必须符合本守则;⑥向公众推出的派发的说明书和销售宣传广告必须事先获证监当局批准。该守则还对资产托管人的责任与权力范围、管理公司及会计师的责任、基金的投资范围及限制、香港代理人公司的责任、范围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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