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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发行货币制度法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23页(633字)

1995年1月30日澳门政府颁布的澳门地区发行货币制度的法规。该法规规定:①在澳门地区法定流通的货币为纸币和硬币,其中硬币包括常用硬币、纪念币及特别用于钱币学方面的硬币;②澳门货币发行权属于本地区政府或本地区政府授权的代理银行,纪念币及特别用于钱币学方面的硬币则由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根据其通则的规定发行;③货币的回收也需通过法令进行,在收回任何面额或版本的纸币时,应先由政府或通过代理发钞的实体确定有关更换时间,并需公布于《政府公报》上。更换期过后,有关纸币不再具有清偿能力,且不再流通,但负责发行该纸币的实体有义务于公布日起5年内接收该纸币并支付有关款项。5年期限过后,发行实体支付款项义务终止,未向其提交以取得偿还的纸币的款项归于本地区。常用硬币的回收日期则由本地区政府确定,并公报于《政府公报》上。从该日起,硬币不再具法偿能力。回收期过后1年内,负责发行硬币的实体有义务支付与向其提交的硬币相应的款项。1年期限过后,有关硬币不再具备支付工具的价值,可用于钱币学、装饰和工业。纪念币及用于钱币学方面的硬币则永远具有同其面额的清偿能力。此外,新货币制度法规还对伪造货币问题作出严格规定。任何公共实体或受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监管的私人实体,有义务扣押怀疑为伪造的货币,并尽快交予澳门司警以进行调查。而任何涉嫌破坏或毁灭法定的流通货币、使硬币不再流通而作工商用途或未经许可复制法定货币等行为或做法,均会受到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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