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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信托投资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41页(507字)

台湾“财政部”批准设立的、以受托人的地位、按照特定的目的,收受、运用信托资金与经营信托财产,或以投资中间人的地位从事与资本市场有关的投资的金融机构。台湾“银行法”将信托投资公司划入银行体系,但与商业银行不同,它主要经营中长期信用业务。信托投资公司主要经营以下业务:①办理中长期放款;②投资公债、短期票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上市股票;③保证发行公司债券;④办理“国内外”保证业务;⑤承销及自营买卖或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⑥收受、经理及运用各种信托资金:⑦募集共同信托基金;⑧受托经营各种财产;⑨担任债券发行受托人;⑩担任债券或股票发行签证人;⑾代理证券发行、登记、过户及股息红利的发放事项;⑿受托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⒀担任公司重整监督人;⒁提供证券发行、募集的顾问服务,及办理与前列各项业务有关的代理服务事项;⒂经“财政部”核准办理其他有关业务。1996年初,台湾当局制定了“信托法”,规范信托业的发展。截至1996年9月,台湾共有5家信托投资公司,即:第一信托投资公司、中联托投资公司、亚洲托投资公司、台湾土地开发公司和中华开发信托公司,总资产为4109亿新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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