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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中央存款保险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42页(744字)

台湾“财政部”和“中央银行”等机构共同出资建立的、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公司。于1985年9月27日正式营业。“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存保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保障金融机构存款人的利益,鼓励储蓄,维护信用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存保公司采取自由投保制,可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农渔会信用部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保险标的包括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有特定用途的信托资金以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的承保存款。此外,以上存款及信托资金只限于新台币。存款保险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保公司的资本由“财政部”、“中央银行”及投保金融机构认股构成,“财政部”与“中央银行”出资应占资本金的50%以上。存保公司的法定资本为新台币50亿元,1991年已实收资本金19.55亿元,其中“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各出资9.75亿元,交通银行、农民银行、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世华商业银行、上海商业银行各出资100万元。存保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董事会,设有董事7人,由“财政部”、“中央银行”派官员担任。存保公司下设6个部门:承保、辅导、理赔、清理、清算及资金管理部,负责检查业务及金融预警;除上述业务部门外,还有会计处、秘书室、人事室及法律室。

1997年5月14日,“财政部”鉴于台湾发生数起金融舞弊及挤兑事件,针对“存款保险条例”暴露出的不足,决定对“存款保险条例”进行修正。修正案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强制台湾所有的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存保的范围以本金为限,法定保证金额仍以100万元新台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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