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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票券商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66页(238字)

1993年19月“财政部”制定的管理台湾票券商的规定。经1994年修改后,全文共40条。该办法规定票券金融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实收资本为20亿元新台币。票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短期票券的经纪与自营业务;担任本票的签证人、本票的承销人、本票或汇票的保证人或背书人;担任金融机构同业拆款的经纪人;负责有关企业财务的咨询工作以及承担台湾当局“政府债券”的经纪与自营业务等。该办法还对设立票券金融公司申请程序等做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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