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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67页(253字)

台湾当局规范证券金融业管理的法规。于1979年公布,后经过4次修改,包括1992年最近一次修改,全文共39条。该办法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均为股份有限公司,最低实收资本金不得少于40亿元新台币。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包括:为有价证券买卖的融资融券;为证券商转融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证管会”批准的业务。该办法还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必须将相当于资本金5%的现金或“改府债券”缴存“中央银行”作为保证金。同时,还对有价证券买卖的融资融券以及对证券商的转融通做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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